本規則旨在為維權衛士品牌使用證明,建立具有預保護機制的審核和公示體系,以保證電子憑證在同品牌同類下認證的唯一性,推進品牌使用保護的有序健康發展;
本預保護規則涉及主要術語的含義如下:
(1) 維權衛士品牌使用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通過授權認證機構認證品牌在申請時間時已經有使用證據且內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認證通過后,本機構簽發的證明。
(2) 品牌預保護期:指通過代理服務機構提交了維權衛士品牌使用證明的申請材料,且申請材料符合品牌使用證明要求,本機構將按照申請規則公示在維權衛士官網,自公示之日起的5個自然日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該公示期即為品牌預保護期
(3) 本機構:指已獲得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密碼管理局授權的服務機構,通過自建電子憑證認證系統,并得到司法機構采信的合作單位:廣東維全衛士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4) 授權認證機構:指已獲得國家政務部門授權,并自建電子憑證認證系統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的單位。
(5) 代理服務機構:指由本機構授權,按照授權認證機構的相關政策規定,代表本機構提供電子憑證代理認證服務的機構
(6) 品牌:指企業/個人依法在商標局申請的商標。
(7) 申請方:指通過代理服務機構優先向本機構提交品牌使用證明申請的企業/個人。
(8) 異議方:指通過查看并已認知本機構公示的維權證明信息,對公示的維權證明信息有異議;在遵循本機構規則前提下,提出異議的企業/個人。
(1)申請流程:

(2)流程說明:
1. 申請人與代理服務機構簽訂維權衛士合作合同并支付項目款項;
2. 代理服務機構協助申請人,向本機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電子版);
3. 審核員審核申請人的申請資質和品牌相關使用憑證是否符合認證規則;符合規則的將公示在維權衛士官網(www.it163.net.cn);不符合規則的將通知代理服務機構
4. 公示期為5個自然日,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通過代理服務機構向本機構提交異議申請;
4.1 公示期未收到他人異議,本機構將簽發《維權衛士品牌使用證明》;
4.2 公示期收到他人異議,本機構將組織專家對進行異議評審;如申請方評審通過,本機構將簽發維權衛士使用證明給申請方,并通知異議方代理服務機構;如異議方評審通過,本機構將簽發維權衛士使用證明給異議方,并通知申請方代理服務機構。
(3)材料要求:
擁有有效商標證書的品牌申請人:
① 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身份證等;
② 有效商標注冊證電子信息;
③ 其他商標注冊證明(如適用)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標的續期、轉讓、變更證明等;
④ 簽署《維權衛士品牌使用證明確認書》電子信息;
無有效商標證書但有在先使用證明的品牌申請人:
① 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身份證等;
② 有效商標或者品牌的在先使用證據,包含但不限于商標所對應的設計稿、銷售合同,發票、品牌包裝,宣傳圖冊,電商網站錄屏等;
③ 簽署《維權衛士品牌使用證明確認書》電子信息。
(4)申請/異議人責任
申請需遵守以下基本的要求:
以誠信為原則,承諾申請時所提供信息為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
承諾申請為該商標合法注冊人或該商標合法使用人;
承諾就申請所知,其注冊的品牌并未侵害任何第三方之權益;
(5)免責義務
申請人需對平臺機構履行免責義務,彌償本機構因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侵犯他人權益而遭受第三方的投訴或訴訟的風險、損失及費用。
如申請人因糾紛引起的訴訟,含但不包括商標注冊、商標使用、版權使用、專利使用等,申請人應在法律允許的最大范圍內,捍衛本機構及其董事,高級人員,雇員和代理人免受任何索賠,損害或責任,包括彌償因此而產生的合理律師費及相關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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